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药字(94)121号文收悉。
关于仿制(移植)生产台湾药品问题,我部已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卫药发(1994)第42号文“关于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应按此文规定受理有关申请。
鉴于你省在我部文发之前提出申请,并根据卫生部药品审评中心的审核意见,现同意该品种由你省按仿制(移植)生产品种审批,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以便药品质量监督;同时,必须向厂家说明,根据我部卫药发(90)第42号文“关于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的通知”规定,尚需对该品种进行再评价,并请厂家尽早将该品种质量标准申报为部颁标准。
特此函复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