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内,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单独报送当期申报抵扣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其中,《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执行;《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可以使用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进行采集,具体报送方式为报送软盘。
对一般纳税人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既有符合规定期限,又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三、市局信息中心已将总局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下发各区县局,请各区县局及时下载,并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该软件。
四、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其中对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要求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数据应等于符合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与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之和。
五、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区县局应对所辖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情况进行统计,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有关情况(抵扣的户数、份数和税款金额等)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对一般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该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采集到当期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应填写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经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七、对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和备案。在纳税申报环节,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进行票表比对。收到总局下传的稽核比对结果后,应及时将比对结果通知纳税人。
八、各区县局应在2004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将本通知张贴于各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同时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