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高教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两项经费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精神和各项补贴、酬金标准改变后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教学改革,保证学生更好地参加生产实习,合理解决实习经费开支问题,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两项经费标准作如下修订:
  一、接受实习单位向学校收取实习管理费用时,经双方协商,在学生每人每月不超过十元的限度内由学校支付。

  二、对师生在实习过程中,由接受实习单位为学生组织的实习讲课,专题讲座,指导实习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酬劳金,在学生每人每月不超过二十元的限度内,由学校支付。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交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