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装修的管理,确保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1992年1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所有配套住宅需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进行装修,装修中应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第三条 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住宅装修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处理。
第四条 住宅装修报批范围:
1.牵涉改变和有损原房屋的结构、外观及公共配套设施的;
2.牵涉有损原墙体和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主管道和主线路的;
3.公共通道、走廊、圈围搭建的;
4.用砖块或其他笨重材料封闭阳台的;
5.扩大建筑面积、影响市容市貌的,须先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占用土地还须土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凡属第四条范围内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住宅装修申请表”,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装修与邻户使用有关的公共部位,需征得邻户同意签字后,方可申报审批。
第七条 住宅装修的废料(废土)必须及时清理,并按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审批擅自装修的,必须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对不补办手续和不接受处罚的,则责令其停工,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有权会同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第九条 装修施工队伍(人员)应严格遵照批准的项目进行施工,若任意破坏房屋结构,要追究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罚款、降低企业级别、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条 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房屋裂缝、下沉或倒塌,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司法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