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的要求,现将《商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要求》、《商办工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要求》予以修订并随文颁发,请部署执行。商业部(88)商管字第4号文件印发的《商业企业升级的管理工作要求(试行)》、《商办工业企业升级的管理工作要求(试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升级的管理工作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企业升级工作的重点放在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上。要继续开展企业内部升级活动,通过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凡申报国家级的企业,除各项指标要全部达到国家级企业标准外,还必须达到管理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核国家二级企业时,可根据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