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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结合当前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精心安排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要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未经国家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和不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单位的招生计划,应拒绝安排招生。省级招生办公室接收部门、省内外学校招生计划截止时间为5月10日。此后不再接收任何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三、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进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招生“并轨”改革的试点,但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报经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具体措施积极支持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努力帮助解决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四、对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招生的学校,地方招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两种录取分数线的差距,以保证新生质量。否则,高等学校可以调减在这个地方的招生名额。

  五、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培养招生中,招生部门必须在公布委托培养计划的同时公布委托培养单位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委托培养之名,谋取考生钱财。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国家教委不再另行确定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学校名单,也不再单独下达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先进模范青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除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办教发(1994)2号)中所规定的考生外,所有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八、要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如实行与其精神不相一致的做法,必须事先向国家教委请示,并以国家教委的批复为准。

  九、要严格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净化招生环境,提高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的自觉性。高等学校应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选派熟悉招生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录取期间,与招生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所。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查处违纪事件,处理好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遗留问题,并将招生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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