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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贵州省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活动,维护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或委托复制必须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所称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是指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使用、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VCD)、(DVD)、只读光盘(CD--ROM)等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三、委托制作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申请表》,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审核批准,领取由总署统一制作的《复制委托书》后,方可从事复制活动。

  四、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

  五、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禁含有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禁止的内容。涉及有关规定的重大选题必须专项报批后,方可领取《复制委托书》。

  六、制作的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按规定在装帧纸和片芯纸或片首的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或“非卖品”字样。

  七、从事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委托复制的单位,须凭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复制委托书中请表》和《委托书》到国家正式的复制单位复制。委托复制和承接复制的单位须严格按申请核准的项目复制,其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并在光盘上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否则以非法出版物查处。

  八、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数量原则上每种不得超过3000张(套),若确因工作需要超过3000张(套)的,须专题报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

  九、凡经批准领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单位,须在《委托书》使用后15日内将其中第二联交回我局备案,并送交复制样品三张(套)备查。

  十、本《通告》自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联系(举报)电话:6819877、68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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