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活动,维护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或委托复制必须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所称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是指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使用、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VCD)、(DVD)、只读光盘(CD--ROM)等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三、委托制作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申请表》,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审核批准,领取由总署统一制作的《复制委托书》后,方可从事复制活动。
四、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
五、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禁含有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禁止的内容。涉及有关规定的重大选题必须专项报批后,方可领取《复制委托书》。
六、制作的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按规定在装帧纸和片芯纸或片首的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或“非卖品”字样。
七、从事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委托复制的单位,须凭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复制委托书中请表》和《委托书》到国家正式的复制单位复制。委托复制和承接复制的单位须严格按申请核准的项目复制,其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并在光盘上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否则以非法出版物查处。
八、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数量原则上每种不得超过3000张(套),若确因工作需要超过3000张(套)的,须专题报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
九、凡经批准领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单位,须在《委托书》使用后15日内将其中第二联交回我局备案,并送交复制样品三张(套)备查。
十、本《通告》自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联系(举报)电话:6819877、682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