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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现职局级干部1994年赴华东疗养院疗养费用标准的通知
    本市现职局级干部赴华东疗养院疗养费用标准,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1993年联合制发《关于调整本市现职局级干部1993年赴华东疗养院疗养费用标准的通知》(沪委组[93]字第11号)规定,本市现职局级干部赴华东疗养院疗养费用为500元。现因华东疗养院住宿、伙食、体检以及交通、游览等费用调整,经研究,本市在职局级干部赴华东疗养院疗养费用从今年起调整为745元,其中由局级干部所在单位报销735元,个人负担10元。
  请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做好局级干部赴华东疗养院的疗养工作,如确定疗养时间后,因故不能前往疗养的应提前10天告知市人事局所属市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管理中心,如因临时告知而造成华东疗养院床位空缺的,将在预付款中扣付住宿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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