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管理
进一步严格编制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收费养人、养机构的情况进行清理,规范财政供养范围。今后凡涉及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和供养方式改变的事项,除上级明确规定和特殊情况外,办理前必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研究完善并认真执行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对事业外延性较强、公用经费支出规模较大的教育、公安、城管等部分部门,要按照事业发展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制定专门的定额和配置标准,并分年度逐步实施。
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对年初可预见的,尤其是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年度必须办理事项的经费支出,各部门必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不得留硬缺口。
充分调动和提高各部门、单位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公用经费,严禁在部门内部分割使用。鼓励各部门、单位创造性地节约财政资金,并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加强临时用款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各部门、单位出台可能涉及财政支出的政策,必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规范临时请款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临时请款的申报和审核管理,统一规范临时用款的申请格式,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必须列明对请款规模的核减率。各部门、单位的临时请款在财政部门审核之前原则上不得送市领导签批。
严格总预备费的使用开支范围。除紧急开支等年度难以预见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开支事项外,年度一般性的经费开支项目原则上不得动支预备费。
加强预算约束刚性。严格控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事项。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用途和范围使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会议、展览、调研和出国经费实行申报核拨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控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建立政府采购资金定时清理制度。
三、整合政府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
加强对现有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按照集中、有效、放大以及加强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适当归整政府性专项资金。对沉淀在部门的闲置资金适当予以集中,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严禁各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自行对下进行二次分配。
严格控制新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用于部门自身事业发展的资金,一律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申报,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
涉及全市性的支出项目,在资金安排上要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市、区分担比例,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适当集中部分财力,扶持我市后续财源建设,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四、努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巩固各项财政改革成果
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水平和效率。
继续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领域要坚决予以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直接支付。要逐步扩大国库支付改革试点范围,2004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试点范围要扩大到50%。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建立预算执行系统公共平台,提高预算编制和国库支付的管理水平。
加强各项财政改革间的协调和配合,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的综合效益。
按照稳健、审慎的原则,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财政风险的规避和控制。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举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确需政府举债,在债务规模、用途、偿还方式、偿债能力以及举债后财力的统筹平衡等方面须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纳入年度政府计划投资规模,以确保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与辖区财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加强财政监督,积极探索绩效预算的实现形式
创新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对财政支出基本信息收集、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评估的监督新机制。
拓宽财政监督范围。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各项财政资金,尤其是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逐步提高检查比例。
建立检查结果公开制度,加大财政监督事后处置力度。积极研究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探索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的有效形式,积极稳妥地开展绩效预算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20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