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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新划市区排水河道的管理工作,保障防汛安全和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新划市区排水河道的清障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新划市区排水河道(以下简称河道)的清障和清障后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区人民政府可成立或者指定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在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本市的各部门、各单位,均应当服从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有关河道的清障和管理工作。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搭建、倾倒各种废弃物。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设置行洪排水障碍物、搭建棚舍或者房屋、倾倒阻碍排水的废弃物的,区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平毁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迁、平毁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均由责任者负担,并可处以清障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清障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倾倒阻碍排水的废弃物的,每倾倒一次,罚款十元,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全民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税后留利中列支,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个人被处以罚款的不得报销。
  处罚由区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管理机构执行。所收取的罚款上交区财政,专款专用于管理机构对区内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河道清障后的管理(包括避免重新设障,制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以及日常清淤工作),实行划段包干。专用岸线的河段,由沿河单位对所辖河段实行三包(维护、管理、清淤)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公用岸线的河段,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郊县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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