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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管理、(综合)规划土地局:?
  根据市建设委员会沪建施(93)第303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第九次)差价系数的通知》精神,对我局制定经市物价局同意于一九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试行的沪土发(1990)70号文《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补偿标准》)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类的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如下:?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类的补偿标准,在沪土发(1990)70号文《补偿标准》预算造价的基础上提高38.5%。其他建设物的补偿标准也参照执行。?
  二、新建房屋造价按照预算总价加上“三大材”的市场价与预算价之间的差价(包括运杂费、管理费)之和计算得出,扣除旧房残值后即为补偿价。?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1991年12月20日沪土发[1991]213号《关于部分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不再调整。本通知由市土地局征地事务部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征地事务部联系。?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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