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端正政风、澄清吏治,对未构成贪渎犯罪而涉及行政违失之案件,应即追究行政责任,促使公务员知法、守法,避免贪渎情事发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违失者,应即追究行政责任:
(一)各机关政风机构处理本机关员工之贪渎不法案件,经调查结果,未能证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务部调查局或其外勤处、站、组受理之贪渎案件,经调查结果,未能证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检察机关受理之贪渎案件,经检察官侦查结果,依规定予以签结或为不起诉之处分确定者。
(四)各级法院受理之贪渎案件,经审理结果,为被告无罪之判决确定者。
(五)违反端正政风行动方案关于请托关说、赠受财物或饮宴应酬等防贪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行政肃贪案件时,应即针对不起诉处分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资料详予研究,切实检讨有无应予惩戒或惩处之情事,签报机关长官追究行政责任,并切实追踪其处理情形。
四、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行政肃贪案件时,应注意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之适用。前者以公务员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它失职行为为其惩戒要件;后者以公务员之平时工作或品操有偏失情事为其惩处要件。
五、各机关政风机构认为本机关员工有应受惩戒之情事者,应即签报机关长官,建请层报上级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其它相当之主管长官,送请监察院审查。但对于荐任九职等或相当于九职等以下之员工,得建请层报上级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其它相当之主管长官径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六、各机关政风机构认为本机关员工有应为申诫、记过、记大过或一次记二大过免职惩处者,应即签报机关长官,依公务员考绩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之规定惩处。
七、未设政风机构之机关员工或各机关长官所涉之行政肃贪案件,由其上级机关政风机构依本规定办理。
八、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行政肃贪案件时,为预防贪渎情事发生,得建请机关长官予以调整职务。
九、各机关政风机构于签报机关长官追究本机关员工行政责任时,应同时检具有关资料,陈报上级机关政风机构列管考核。
十、各机关政风机构应随时与调查、检察机关或各级法院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本机关员工所涉贪渎案件之调查、侦查或审理结果,随时签报机关长官依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十一、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行政肃贪案件之结果,应循政风体系陈报法务部政风司。
十二、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行政肃贪工作绩效优良者,从优叙奖;绩效不彰者,应予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