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一字第093000915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8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员工积极从事个人或共同研究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研究发展案件范围如下:
(一)市政建设项目研究。
(二)市政革新建议研究报告
三、各机关员工(含约聘雇人员)均得以个人或共同方式选定专题,经服务机关核定后从事研究,其研究报告得经机关推荐参加本府之研究发展成果评奖。
四、经各机关推荐参加本府研究发展案件评奖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拟定研究计划(如附件一)送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核定。
(二)填具研究报告提要表(如附件二),并检附研究报告十份,每份附加封面(如附件三),送研考会办理评审。
五、研究发展案件之评审应由研考会遴聘本府有关人员及学者专家组成各类评审小组,办理初审及复审,并由研考会主任委员担任小组召集人。
六、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初审及复审得酌给评审费,出席复审会议委员得酌给出席费,并得视年度预算调整之。
七、研究发展案件评审应由研考会送请评审委员二人初审(审查表如附件四),初审分数达七十五分以上者,再提请复审。
八、研究报告评审,以一百分为满分,其比重如下:
(一)主题:百分之十五。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五。
(三)研究结论:百分之二十五。
(四)建议意见:百分之二十五。
(五)文字修辞:百分之十。
九、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已在其它机关获奖者。
(二)非最近二年内研究完成者。
(三)共同研究而以个人名义申请者。
(四)推动本身业务之工作计划或工作报告者。
(五)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十、研究发展案件评定等级及奖金标准如下:
(一)优等奖:九十分以上,每件奖金新台币(以下同)三万元至五万元。
(二)甲等奖:八十五分以上,未满九十分,每件奖金二万元至三万元。
(三)乙等奖:八十分以上,未满八十五分,每件奖金八仟元至一万元。
(四)佳作奖:七十五分以上,未满八十分,每件奖金五仟元。研究发展案件除依前项规定发给奖金外,得另行发给奖状或为其它奖励,并得作为年终考绩重要参考。
十一、经评定为优等奖报告者,签请市长于本府员工月会中公开表扬,或于公开场合由本府颁奖表扬。
十二、各机关员工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之市政建设项目,囿于经费无法进行研究时,得于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内,提出详细研究计划(如附件
五、六)十份,经本府研考会主任委员核定后补助之,按研究进度分次核给研究补助费,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补助费得依所提研究计划应审核其研究动机、目的、内容、方法与预期效果,并依审定结果衡酌核给。
(二)研究补助费得视年度预算编列情形核定分次发给,每案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但研究计划项目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计划经核定给予补助时,必须按计划进度积极进行研究,按期填报研究进度表(如附件七)二份,送研考会追踪管制。
(四)接受补助之单位或研究人员,应于研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报成果报告十份送研考会评审,以利预算之执行。
(五)补助之研究报告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一万字,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研究主旨(包括缘起、动机、目的)。
2.理论基础。
3.问题之背景与现况。
4.研究过程与方法。
5.研究结论与发现(含具体性建议及立即可行之措施)。
6.参考文献。
(六)研究报告内容草率不具体者,得追缴全部或部分补助费。
十三、年度自行研究计划,应切实按填报进度进行研究,并于年度之六月底前填具研究进度表(如附件七)陈报研考会,研考会得视需要随时派员查证实际进度。
十四、经各机关推荐之研究报告获奖有案者,各该机关研考人员,对于报告所提出之建议事项,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实施。
(二)报请上级机关核采。
(三)函送有关机关参考。
各研考单位应依据核定建议事项,策订运用计划,采行运用,并定期检讨,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议事项采行成果检讨报告汇整(格式如附件八)。
十五、执行本要点所需经费,得视年度预算编列情形调整之。
十六、研究报告经评审获得奖励者,视为同意本府有无偿出版、重制及其他使用之权。
十七、本府研考会得就所有获奖之作品汇编成「研究成果汇编」分送本府
各机关参考,并得作为政府出版品贩售。
十八、获奖之研究摘要汇编,本府得刊登本府研考会网站五年,提供市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