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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批复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48号)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连锁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名单
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纳税部门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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