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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检察机关要求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存款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分行:
  你分行杭银(1995)第623号《关于公安、检察机关要求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存款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审计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其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

  二、对公、检、法机关要求银行协助执行,已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授权,银发(1993)第356号文只是对具体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予以细化,与现行法律并未抵触。因此,该通知继续有效。但必须强调两点:(一)对银行协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扣划的范围必须严格掌握,即:只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决定,银行才有义务协助其扣划;(二)刑事诉讼法关于赃款、赃物等证据应当向法院随案移送的规定应当执行。但被诈骗、贪污的银行巨额现金,不宜多次随案移送,这样做既不安全,也违背国家有关的现金管理规定。我们的意见是采取向公、检、法机关出具冻结该款项的证明或专户存款凭证的方式随案移送,以资证明该款项的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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