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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广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意见》中所指出的行业垄断、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非法干预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在本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建设质量和效益,而且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 
  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首都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确保奥运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二、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商务、水务、交通、市政、信息、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的合力。既要重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更要注重招投标结果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计核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加大对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力度,建立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重要事项,沟通协调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和联合调查。具体工作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行业协会代表为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特约监督员对本市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研究,必要时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特约监督员有权举报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大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要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对于未按照核准方案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必须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和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 
  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要求,确定并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要强化审计、稽查、监察、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招投标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可以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挥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设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全市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有关招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录入记录系统,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增强警示力度。 
  四、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依法规范评标活动 
为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各行业、各领域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从源头上规范评标活动,在整合各部门现有评标专家库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跨部门、跨地区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各区县不再重复建立评标专家库。 
  各类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免费抽取;其中本市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上述四类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有关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评标专家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标活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事部门要严格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评标专家人选,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公告制度,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或本市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于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遵循招标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置'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集中发布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和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公告、中标等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平台。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网站等媒介,依法公开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六、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严格的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严重违法违规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组建全市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通过行规、行约,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广招投标制度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同时,要按照国务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引入招投标等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和所有制歧视。经营性的和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各类项目,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特许经营招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行'代建人'招标,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利益约束;政府贴息贷款的项目,要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积极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公平竞争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物业管理、药品和医疗物资采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要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八、继续完善招投标政策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针对招投标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多发环节,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今后,本市出台有关招投标的重要规定,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有关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适时组织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政令统一,防止政出多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确保监督工作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已经设立的要一律取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密切配合,及时传递招投标监督执法信息,协调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问题,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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