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国税函[1997]364号
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12日·粤国税发[1997]364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