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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国税函[1997]364号
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12日·粤国税发[1997]364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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