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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滨大道南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滨大道南段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海滨大道[2006]3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核定海滨大道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每吨公里0.08元,将吨公里收费标准折算成吨车次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通过减河北主线收费站的货车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2.3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照2.3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照2.3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00元/吨车次计费;40吨以上的车辆按照1.00元/吨车次计费。
  2、通过高沙岭收费站的货车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1.4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照1.4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照1.4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0元/吨车次计费;40吨以上的车辆按照0.6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
  单轴单轮认定质量7吨;
  单轴双轮认定质量1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照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30%-50%(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100%(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3倍计收通行费。
  二、客车收费标准
  (一)、通行海滨大道南段的客车基本费率:
  A型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50元;B型车,8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85元;C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1.20元;D型车, 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1.5元。
  (二)、将车公里标准折算成车次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通过减河北主线收费站的客车收费标准为:A型客车15元/车次;B型客车为25元/车次;C型客车为35元/车次;D型客车为45元/车次。
  2、通过高沙岭收费站的客车收费标准为:A型客车10元/车次;B型客车为15元/车次;C型客车为20元/车次;D型客车为25元/车次。
  三、海滨大道南段收费年限暂定为25年,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1月9日止。
  四、海滨大道南段在海滨大道独流减河大桥北侧设主线收费站一座,站名定为“减河北收费站”。在上高路高沙岭村西侧设匝道收费站一座,站名定为“高沙岭收费站”。
  五、你公司要在收费站公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做好宣传工作。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六、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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