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行政委员会卫生局:
4月9日卫财联字第9号联合通知副本及4月21日卫医(53)字第278号报告匀悉。所询问题,分复如下:
一、关于扫盲专职干部与其专职教员等公费医疗问题已于4月24日以(53)卫医字第117号电答复。
二、留职停薪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及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按照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第
二 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之内。
四、中级技术学校结业及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如不在该单位编制之内,不应享受公费医疗。
195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