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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现代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6]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现代货箱码头太仓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3.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8.225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发展及建造位于苏州港太仓港区的集装箱码头,从事货物的搬运、仓储,集装箱装卸以及与集装箱码头有关的业务,包括码头区内运输、中转业务、集装箱修洗、船舶供给和相关业务、运输生产服务、租借港口设施和集装箱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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