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52)卫公字第1146号函悉。兹复如下:
一、民校脱职教职员工及扫盲教员,不包括在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
二、过去在职干部调在各校学习是否享受公费医疗,应分别情况处理,若调在大学及专科学校学习,自1953年起可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若在大专以下学校,就不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之内。
三、公费医疗预防每人每月2万元的经费按照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公教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可以作为购置公费医疗装备之用。
195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