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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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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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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无线 │1.8GHZ-1.9GHZ频段   │150元/基站           │ *  ┃
  ┃  │接入 │(FDD、TDD方式)    │                │   ┃
  ┃  │系统 │            │                │   ┃
  ┠──┼───┼────────────┼────────────────┼───┨
  ┃  │   │45O 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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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 │ *  ┃
  ┃  │                │不足1MHZ 的按1MHZ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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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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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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