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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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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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无线 │1.8GHZ-1.9GHZ频段 │150元/基站 │ * ┃
┃ │接入 │(FDD、TDD方式) │ │ ┃
┃ │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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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O 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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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 │ * ┃
┃ │ │不足1MHZ 的按1MHZ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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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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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