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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督促经营者及时退还多收价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现就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补充通知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检[2000]476号)对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为最长期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个案的具体执行期限可根据案情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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