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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奥运火炬在我市安全、顺利传递和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级综合督查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属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对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政办〔2008〕83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市级督查覆盖面不少于1/3区(县),区(县)级督查覆盖面不少于1/3乡(镇)。
  (二)督查内容。
  1.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的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的情况;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签订《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落实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的情况等。
  2.专项督查主要内容: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具体如下:
  (1)道路交通专项督查。
  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农牧局等部门组织,结合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农机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依法严查超速、超限、超载、疲劳驾驶和无牌无证套牌车辆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危险路段排查治理、事故多发段(点)交通安全监控情况;“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情况;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运输企业“三关一监督”(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驾驶员从业资质关,加强客运站、场监督)落实情况;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区间以上旅客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情况;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2)煤矿专项督查。
  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结合自治区煤炭局、公安厅、环保局、国土厅、工商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结合我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重点督查自治区下达的煤炭行业关闭矿井任务落实情况;产煤区(县)建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瓦斯治理、矿井通风管理、顶板管理、防止“三超”情况、井下防水、机电管理、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等情况。
  (3)非煤矿山专项督查。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结合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国土厅、工商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情况;非煤矿山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组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有色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督查。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结合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及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应急管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等情况,继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专项督查。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结合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奥运会期间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奥运火炬传递沿线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等情况,特别是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中确定的42处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专勤器材、训练设施配备及运行,消防站建设情况;农村消防规划编制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场所落实火灾公众责任险情况。
  (6)建设和城市燃气专项督查。
  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结合自治区建设厅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建筑施工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在建市政桥梁、高层建筑等重点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城市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情况;燃气储配、罐装厂站安全状况和民用液化气市场监管情况,燃气管网安全维护和燃气管线的压占包埋清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7)水利专项督查。
  由市水务局组织,结合自治区水利厅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及落实防洪、防泥石流等灾害安全管理情况。
  (8)电力专项督查。
  由市经委配合自治区经贸委开展工作。
  重点督查电力系统安全特别是电网安全供电保障和安全防护情况;发电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的安全情况。
  (9)农业机械专项督查。
  由市农牧局组织,结合自治区农机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农用车辆加装反光标志工作开展情况;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10)特种设备专项督查。
  由市质监局组织,结合自治区质监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运行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情况;车用燃气钢瓶强检及民用液化气钢瓶置换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1)民爆器材专项督查。
  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配合自治区国防科工委开展工作。
  重点督查开展“四超”( 超员、超量、超时、超储)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方案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民爆物品运输安全情况。
  (12)铁路专项督查。
  由市建委、市政市容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区(县)配合乌鲁木齐铁路局开展工作。
  重点督查市区六道湾铁路支线2处、小黄山铁路专用线10处无人值守平交道口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3)防雷专项督查。
  由市气象局牵头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防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现有防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测情况;新(改、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三同时”执行情况。
  各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增加督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承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治区相关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督查工作落实,带队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开展督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安排部署并组织开展好专项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精心准备,周密部署。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尽快开展工作。5月21日前,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发到所属行业企业,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9号)要求,将2007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2008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以来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单位名单、《重大隐患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于5月28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其中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中确定的42处人员密集场所隐患必须在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治理,5月下旬,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市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6月上旬,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专项督查由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进行;6月中旬,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各区(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百日安全督查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发现一处隐患,督促整改一处隐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等现象。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工作,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做好“五个落实”,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停。
  (四)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分管辖区和领域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重大问题和隐患向本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安委会报告。各区(县)、各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本区(县)、本部门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重大隐患单位情况登记表

  序号 隐患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整改资金 整改预案 备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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