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5.12”特大地震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切,心系灾区,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送温暖、献爱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高尚情操。为了规范各项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商场、街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救灾捐赠站(点)或以义卖、义演、倡议等形式举办捐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或举办;否则,一律按照非法募捐对待,由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募捐活动支援地震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电[2008]50号)要求,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所募款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及时公示。
三、市、县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在报刊醒目位置、重要新闻时段播发提示信息,提醒群众谨防上当受骗。要持续播报各级民政部门的捐赠热线和账号,并公布各级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的捐赠热线、账号。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网通等电讯部门要严格审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进行社会捐赠的各类信息,发现不具备社会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发布募捐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四、单位或社会组织只能向内部职工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募款物要及时解缴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个人、公司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捐款箱、捐赠账号或举办义卖、义演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并由民政部门收缴非法款物。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募捐活动,要迅速查处,依法严惩。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