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保财险延安分公司、农业局、财政局制定的《2008年延安市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2008年延安市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产业发展实际,按照扩大规模、扩大区域、稳步推进的原则,特制订《2008年延安市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试点县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内容。
政策支持。对农民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农民保费负担。
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本的原则,利用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和专业优势,实行单独管理。
农民自愿。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
二、试点内容和地区
试点内容为苹果保险。
试点地区为洛川县。
三、承保机构和比例
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承保7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承保30%。
四、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育正常和管理规范的成龄挂果树。
保险期限:从始花期起,至水果成熟采收完止。
保险责任: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冰冻(绝对温度在零下1℃以下,低温持续时间6小时以上)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果树生长期内的直接成本损失。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每亩2000元投保。
保险费率:4%,保险费80元/亩(其中:农民承担40元,政府补贴40元)。
六、赔偿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受灾后的直接成本损失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
受灾损失程度由保险部门组织气象、农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对于雹灾引起的商品性下降,亩产值降低,可参考以下标准:受灾区域内单果平均雹点2-4个,产值降低30-50%;单果平均雹点5个以上,无商品果,产值按果汁厂收购价格乘以产量计算。
投保面积不得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投保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按投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每亩的保险产量按当地苹果品种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保险价格按该品种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赔偿金额=(当地平均亩产值-受灾后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保险金额×受灾亩数×(1-10%)
七、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种植户承担50%的保险费,财政补贴50%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承担90.9%,市县财政承担9.1%)。全市计划试点面积为洛川县11万亩,平均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4%、保费80元/亩,共需财政补贴440万元,其中:省政府承担399.96万元,市县财政承担40.04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0.02万元。
八、投保方式
由试点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造册投保。
九、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延安市分公司和洛川县政府为成员的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二)各职能部门和试点县政府职责。
1、试点县政府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
2、财政部门参与实施细则制订,负责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3、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协助灾后查勘定损。
4、人保财险延安市分公司具体负责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风险管理
试点阶段,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时,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各直接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后,可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和赔付能力,将超自留部分向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分保,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有效赔付。
十一、监督检查
(一)承办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属费用,合理分摊共同费用,确保数据真实性,并接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检查。
(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