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外贸发展,缩短进口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经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对进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备齐入境检验检疫所需单证的情况下,都可提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各船公司和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线的不同,在货物运抵上海港之前提前向海关传输正确、完整的电子舱单,即日本、韩国、香港等航线应提前24小时;其他近洋航线应提前48小时;远洋航线应提前96小时。航空公司应在飞机起飞后即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