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50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总公司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该公司附属经营非保险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06号通知
1、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直属分支机构名单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3日·国税函[1997]506号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直属分支机构名单(32)
名 称 所在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产险分公司 杭州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产险分公司 北京市 杭州寿险分公司
北京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都产险分公司 成都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产险分公司 天津市 成都寿险分公司
天津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福州产险分公司 福州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产险分公司 上海市 福州寿险分公司
上海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产险分公司 哈尔滨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产险分公司 青岛市 哈尔滨寿险分公司
青岛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西安产险分公司 西安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产险分公司 大连市 西安寿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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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产险分公司 广州市 西宁寿险分公司
广州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昌产险分公司 南昌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产险分公司 海口市 南昌寿险分公司
海南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昆明产险分公司 昆明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沈阳产险分公司 沈阳市 昆明寿险分公司
沈阳寿险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银川产险分公司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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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