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7]267号通知
关于增加使用剪开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25日·粤国税发[1997]2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我省部分地区在石油产品销售等行业试行使用了剪开式发票和定额发票。这些措施对强化发票管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用票户填开发票大头小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使用的剪开式发票和定额发票式样不一致,容易引起群众对发票式样的认识产生混乱,同时也增加了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严肃性,保持全省发票式样的统一,省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石油产品销售等行业,使用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剪开式发票(式样附后)。我省国税系统在流通环节暂不使用定额发票。
二、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增加使用省统一票样以外的发票,必须报省局批准,不得自行确定。
请照执行。(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