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征、退税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按时按质完成清算工作。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按户管企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本通知所附《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1)和《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本市贸易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按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关系分别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第三、四分局(以下简称退税三分局或退税四分局)申报办理,其中,属区县及浦东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三分局申报;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四分局申报。
本市生产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初审后,移交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务机关移交退税三分局审批;财税分局移交退税四分局审批。
征税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企业征免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齐全、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是否完整、准确,等等。对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责成企业修改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征税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时将企业清算申请资料移送退税机关复核。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征收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按规定办理免抵及退税审批手续。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
四、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退(免)税基础管理工作。
各征、退税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年度审定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开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布置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应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4)下发给企业,此表作为清算资料附件,随同企业清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上报调查表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6、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退税分局应对企业所填表格和附送资料进行查验,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无变化的,退税分局查验后在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验证栏上加盖验证章确认。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退税分局审核查验后,将原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收回注销,下发新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对企业遗失退(免)税登记证的,应在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后,向主管退税分局申请补办登记证。
企业在以后申报日常退税时,应提供已通过年度登记信息查验并加盖验证章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继续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度审定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13号)规定,各退税分局应对所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制。当年要求按A类或B类企业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向主管退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5),并填报《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样式见附件6),主管退税分局初审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局(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A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确定;并由退税分局将有关认定结果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批复样式见附件8)。C类、D类企业由退税分局按有关政策认定,并将认定为D类企业的名单于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五、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它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所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否符合先进货,后出口、进货和销售相匹配的原则。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企业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确保“免抵”税额的正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及上年留抵税款的审核,确保当期进项税额真实,做到上年留抵税款计算准确,防止将溢交税款误计作留抵税款,虚增出口退税情况发生。
(六)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加回。
(七)出口卷烟办理免税必须在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并且做好全年的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工作。
(八)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十)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六、为加强2001年度出口贷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管理,清算期间实行每周快报制度。退税分局应将《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格式见附表1)于每周五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于4月17日前将年度清算各类报表(表式见附表2至附表7)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按纸质和磁盘形式一并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附件2:《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附件3:《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略)
附件4:《上海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查表》(略)
附件5:《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报报告》(略)
附件6:《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略)
附件7:《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表》(略)
附件8:《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批准书》(略)
附表1:《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略)
附表2:《各地区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3:《2001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4:《2001年度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5:《2001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6:《2001年度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表》(略)
附表7:《2001年度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区内生产型企业。
上述企业在2001年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适用本办法。
二、若干政策
(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与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分跨2001年和2002年情况的退税所属期的确认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与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分跨2001年和2002年情况的,按以下口径确认退税所属期:对计入2001年企业外销收入账,但出口报关单上的报关离境日期属2002年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纳入2001年清算。
(二)关于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下述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即: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外购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企业应是生产企业,须具备厂房、设备、工人等基本的生产能力。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办量“免抵退”税。
(三)生产企业在年度清算期内,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处理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年度清算期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对在年度清算期内未取得法定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视同内销销售申报。
(四)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除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外销发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外,还应加强对购入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做到按期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向退税分局如实办理进口料件申报,取得加盖退税分局已审核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否则,相应的复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不得予以办理退税。
(六)关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调整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规定,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1年7月1日起,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产品退税单证时,应严格审核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确保上述产品不同时期出口退税率的正确使用。
(七)关于生产企业远期结汇出口货物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对生产企业经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180天以上)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对到期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扣回已退税款。
对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逾期的2000年度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由退税分局对这些生产企业的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进行清算调整,并通知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进行调整。
(八)关于生产企业报关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的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的生产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生产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九)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购入国内垫付料,发生进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工缴费是免税的,对采购国内垫付料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对生产企业在购入原辅材料时分不清其用途的,则按销售额比例划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十)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处理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因种种原因有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海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生产企业不得作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十一)关于钢材“以产顶进”的处理
生产企业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对上述钢材视同进口料件进行退(免)税管理。
(十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软件产品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符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规定的属增值税应税产品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企业应持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退税凭证,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十三)关于生产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的销售凭证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等有关规定,区外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区内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外企业报关出运销往区内贸易型企业的销售收入,还应按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四)关于生产企业外轮修理的处理
生产企业发生外轮修理业务的退税办法,按照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二)办理。
(十五)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认定的处理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代理双方结算清单中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后的销售收入,作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十六)关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凭证的处理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下列单证:“代理出口协议书”复印件;由代理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开具的外销发票;代理双方出口结算清单等。生产企业还应将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增值税与用发票(抵扣联)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十七)外高桥保税区区内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
区内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下列单证:区内企业购进区外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区内企业购进区外企业货物时,由海关签发(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内企业报关出口时开具的外销发票,及由海关签发(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区内企业报关出口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内企业的结汇水单或其他结汇证明;区内企业的销售明细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清算申报管理
(一)清算申报办法
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实行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办法。参与2001年度清算的生产企业,应按计算机软件操作说明步骤操作。
生产企业在申报年度出口销售收入时,应将年度出口销售收入分为单证齐全出口销售收入和单证不齐全出口销售收入。
对生产企业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采用备案办法。即生产企业将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先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上报,在2002年6月30日最后备案截止日前补齐相关单证的,从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中转为补齐单证的出口销售收入再次上报,作为单证齐全的出口销售收入。对超过备案最后截止日而仍未补齐相关单证的,原单位不齐出口销售收入备案数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法定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3号)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二)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2002年3月5日前退税机关将已审核的企业2001年正式申报资料及软盘移送各征税机关,由征税机关交给企业。
生产企业应打印出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两套和提供全套单证,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清算申报。
征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表与软盘进行审核,对表盘数据一致的,于4月8日前,将企业申报软盘一套及企业名单清册移交相关退税分局。
退税分局应做好清算数据的汇总,于4月17日前将年度清算各类报表等资料报送市局退税处。
征税税务机关按年度清算规定对企业清算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20日前移送主管退税分局办理最终清算审核手续。退税分局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将经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汇总表》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及时对生产企业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生产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必须报送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两套及全套单证。另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1、2001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2、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4、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5、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退税分局审核后,一份留退税分局,一份交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附件2:
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一)企业范围
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综合性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4]国税沪进字10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以下简称“外贸企业”)。
(二)业务范围
上述外贸企业,在2001年1月至12月内已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属本次清算的业务范围。
二、若干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交叉稽核的处理
退税分局要加强对专用税票的审核管理,在专用税票通过交叉稽核的基础上再进行后续审核和办理退税。对于已办理日常退税审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不允许修改其凭证号;在2001年度清算申报中新增的专用税票,在退税审核环节要严格执行交叉稽核,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在纸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暂先参与本次年度清算的退税计算,但该企业在清算审核确认时,其申报的未能通过交叉稽核的专用税票的合计可退税额,作为2001年度清算的预扣税额。
退税分局在2001年度清算审理期间,仍要按月报送《专用税票交叉稽核情况统计表》。该《统计表》的数据采集范围定为当月清算审核中已完成清算审核确认的外贸企业,其新增申报专用税票的稽核情况;另外,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也依上述采集口径按月汇总上传,以便市局同步开展相关税票的清分核查和反馈汇总工作。
(二)关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调整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规定,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1年7月1日起,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商品涉及年中调整退税率的在年度清算中统一进行认定执行。即对于2001年度清算新增有关棉制品出口申报记录的,退税分局应加强对出口日期的严格审核;在年度清算中,对日常申报已办退税的相关出口明确进行出口日期跨节点调整的部分记录,在清算审核中,将其作为“审核疑点”提交,由单证审核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对外贸企业在日常申报中已办退税且其申报出口日期在2001年7月1日后的相关出口明细,退税分局应采取海关电子信息进行匹配稽核,并结合纸质复核进行确认,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方可按照新税率执行退税。
(三)关于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1]67号)的精神,总局决定对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具体名单已转发,本市转发文号:沪税进[2001]20号)。在2001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有新增申报相关出口业务时,须填报《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备案,退税分局应按照国税发[2001]67号文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核。在年度清算中,退税分局应将外贸企业本年度内所有申报潮汕地区货源的专用税票记录列印清单,并将该清单对照企业填报的《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及相关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清算退税。
(四)关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B类外贸企业核销单核对的处理
根据《清算管理办法》([1994]国税沪进字10号)中有关“B类外贸企业应将外汇收汇核销单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的所涉退税款予以扣回”的规定,在2001年度清算中,B类外贸企业必须将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汇核销单报送退税分局核查,并附《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样式见附件3),对于清算期间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税款,退税分局要及时追缴入库。
(五)关于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远期收汇核销的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中远期收汇业务,在2001年度清算中,退税分局应对外贸企业2001年度内(包括以前年度延期结汇至2001年度)已申报以及本次清算中新申报的中远期收汇核销申报进行核销检查,对上述申报中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的已退税款予以扣回;对本次清算中新申报的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六)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型企业退税的处理
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型企业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应与其他外贸企业一样按照本办法实行年度清算,其申报方法和单证要求依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办理。
(七)关于外贸企业报关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的外贸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外贸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退税。
三、关于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方法
(一)关于日常退税中计算机申报退税的清算方法
由于2001年度本市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除国际招标国内中标产品、国产钢材“以产顶进”和出口卷烟等特殊出口业务外均采用计算机数据的软盘申报,本年度出口退税清算采取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及审核程序,外贸企业根据清算申报程序要求,将日常计算机申报的各种数据在下发的清算程序中调整完成,并将数据通过软盘申报方式报送主管退税分局审核。
(二)国际招标国内中标产品的清算方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产品)退税清算的要求是:中标企业凡是取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中标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标产品退税均属本次清算范围。具体清算办法仍沿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17号)中有关对中标产品退税的政策进行办理。
(三)关于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清算方法
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老谋深算,将年度卷烟出口计划分品牌、数量,填列“年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表”,同时根据主管退税分局已批准的“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和征税税务机关的已免税证明填列“年度卷烟批准购进及已免税情况表”。
此外,对卷烟的出口免税核销,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应将年度所有出口报关单、外销发票和外汇核销单装订成册。同时应根据年度卷烟出口计划,分品牌、合同、国别和出口数量,填列“年度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表”。
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应将有关汇总表和明细单证填写完整和装订成册后,向主管退税分局申报年度的免税核销清算。
四、关于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管理要求
2001年度本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的申报及审核处理程序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制发。各外贸企业应按清算申报程序所附操作说明办理申报。现就本次年度清算涉及计算机管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1年度日常退税的数据备份及清算前期准备。
主管退税分局须在2001年度日常退税审核截止后,认真做好本年度的出口退税系统备份及数据备份,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档案。
年度清算需做好数据准备,装载下发给各外贸企业的日常退税历史数据应含:
1、2001年度企业退税期初库存(即2000年度清算后或2000年度备案退税后经外贸企业代码转换后的库存);
2、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
3、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
4、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进货凭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
5、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
6、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
7、2001年外贸企业申报的更正单信息;
8、2001年外贸企业申报的退运信息;
9、2001年外贸企业的外销库存转内销证明信息;
10、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进料加工数据;
11、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企业核定商品代码;
12、外贸企业退税登记信息。
(二)关于2001年度外贸企业退税期初库存的调整方法
在本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对期初库存不能进行任何改动。其中部分外贸企业在2001年中已经对期初库存申报的更正信息在本次清算程序中各退税分局已进行了替换调整,并以进货凭证号码为TZJZ开头标明。另外,退税分局在本次年度清算准备工作期间,应抓紧对涉及2000年度清算发生预扣企业进行库存调整及有关补税处理,在本次年度清算正式布置前完成对2001年期初库存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2)商品代码只能修改后8位,即前4位(商品大类)不能变动,而且修改后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
(3)外贸企业在日常退税中已申报的商品代码与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不能修改。
(4)进货凭证的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
(5)外贸企业对已申报进货凭证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不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1)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2)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而且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保持整年度一致。
(四)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
(五)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进货凭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
(六)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2)商品代码只能修改未段扩展码。而且修改后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
(3)商品代码与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不能修改。
(4)外贸企业对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中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1)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2)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而且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保持整年度一致。
(3)外贸企业凡属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不论是否经过备案申报都不能进行数据新增。
(七)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算机退税中,某一笔出口明细必须增值税与消费税同时退税,因此,为遵循这一原则,本次年度清算程序也进行相同的数据条件控制,即某一笔出口明细在增值税退税明细和消费税退税明细中的“出口报关单号+商品代码(12位)+出口数量”应保持一致。
(八)进料加工扣税数据的调整方法
进料加工扣税日常申报都采用计算机申报方式,在本次清算时,外贸企业应对进料加工的登记、作价、委托等扣税和料件动用情况重新调整和新增申报。
(九)对单证不齐出口货物的备案申报
外贸企业应在本次年度清算申报时,在增值税专用缴云消雾散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备的前提下,对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外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申报(外汇结汇核销单号必须填报)。不办理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在年度清算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退税。但对于已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2001年6月30日前仍未补齐单证的,对所涉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十)对外贸企业出口创汇额的申报
在本次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应申报本企业2001年度的出口创汇总额和退税出口创汇额两项数据。其中,“年度出口创汇总额”是指外贸企业在2001年度内,所在出口货物的出口创汇额;“可退税出口创汇额”是指外贸企业在2001年度内按规定可办理申报退税,并且纳入年度清算(指原日常退税已退税额、本次清算应退税额和备案申报应退税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创汇额。
附件3: 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第 分局:
我司 公司,单位代码 ,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核定2001年度我司为本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分类管理B类企业。依据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司在申报2001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时可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单独按月装订成册,并在年度清算时上报检查。
现在2001年度清算中,我司已将2001年全年总量与出口退税申报相符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上报贵局,请贵局检查。若有遗缺或数量不符,贵局可扣已退税款。(特别说明:我局有 份出口收汇核销已在2001年日常退税申报中随同其它退税原始凭证装订在申报单证中)
特此担保。
公司(加盖企业公章)
二零零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