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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于6月8日以第137号政府令发布了《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一个专门性规章,是人民政府保障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它体现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凝聚着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证省政府第137号令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意见》予以印发,望认真执行。
  贯彻落实《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意见
  一、省政府发布的第137号令,是人民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战略性措施,各县(市、区)要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规定》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增强《规定》的透明度,增大《规定》的覆盖面,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迅速纳入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轨道,使各单位懂得,按照《规定》要求的“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各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从而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有强制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部署,搞好协调,狠抓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残联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将按比例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就业条件与要求,由各级劳动部门牵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操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力量摸清底子,搞好在册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羊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对已就业不符合规定人员,该补办手续的补办,该清退的清退,使我市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尽快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三、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的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受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有些单位编制满员,有些单位不适合残疾人工作,还有些单位按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这些单位要按规定自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单位,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单位,也可以系统为责任单位,实行统收统缴。

  四、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规定》第二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的规定,我市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分为三大块:第一块,凡属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均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收;第二块,所有企业单位包括个体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由各级工商部门代收;第三块,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外商外省投资企业、部队均由该单位的开户银行代收。收缴程序按《规定》第十二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代收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按通知数额,在30日内通过所属代收单位钭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市里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入必须按月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支出由分管领导和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认真编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接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提高市、县(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结合对《规定》的学习培训,对所有人员实行业务考核,进行整顿,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确保有一个高素质、懂业务、会工作的服务机构,按质、按量完成政府委托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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