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壮大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发展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重点地建设小城镇;提升城镇功能,增强其对周边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整合、劳动力的转移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二)基本原则。要科学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为指导,布局发展小城镇,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至尊重科学,规划先行。要通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县域城镇体系的布局结构和小城镇的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
至创新机制,重点推进。要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小城镇发展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重点推进。
至强化管理,提升功能。要强化对小城镇的管理,使其高效能运作,发挥其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承载功能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划工作,用科学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
(三)加快规划编制进程,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小城镇发展规划,统筹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县的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各小城镇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消防等专业规划。首先,要加快规划编制进程,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2006年基本完成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2007年基本完成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并根据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及时编制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次,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各类规划编制任务,择优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各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经技术评审合格的规划,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规划编制的投入,小城镇规划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的公共预算,省财政在现在每年安排村镇规划事业费的基础上,今后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市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村镇规划事业费,与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配套下达;各县(市、区)财政要对小城镇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证,以确保编制完成的小城镇规划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四)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规划实施程序。小城镇规划编制完成,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认真执行规划。为了维护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加大规划实施的力度,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把小城镇规划审批关,提高规划实施水平。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通过定期汇报、专项检查、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监督,保证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健康、有序进行,维护小城镇规划的严肃性。
三、突出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
(六)突出重点,实施小城镇建设1323工程。要围绕推进全省城镇化一个目标,抓住“大运”、“太晋”和“青银高速路山西段”等三条城镇带,突出抓好重点小城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两个重点,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从三个层次,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
(七)采取措施,扶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省人民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将从有条件的县城和建制镇中,择优选择100个重点小城镇,作为重点扶持的对象,并在这100个重点小城镇中开展“创建城镇化示范镇”的活动。要用好各级政府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安排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小城镇优先发展。在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扶持重点小城镇优先发展。
四、注重遗产,搞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利用
(八)审定历史文化名镇(村),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对目前村镇的格局、风貌仍然保留着一定历史时期地方或民族特色,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或集中成片保留有丰富的建筑遗存、真实的史迹实物的村镇,经专家评价,可审定为“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对于符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的,要积极推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九)科学编制保护规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重点,协调名镇(名村)新区发展与旧区保护的空间关系,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规定名镇(名村)风貌、形态的保护要求和街区空间关系的控制指标,规定核心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象和色彩等控制指标,规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级别和保护方法,规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建设控制指标,制订保护街区、重要地段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方案,提出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十)按照规划搞好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技术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新区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的环境、街区,要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挂牌公示。对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和维修必须制订整治和维修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治和维修。对名镇(名村)的利用,要按照规划进行科学评价、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十一)要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专门保护机构。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及其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五、拓宽融资渠道,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逐年加大政府的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各级政府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着眼,逐年加大小城镇建设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建设。省人民政府在每年从计划安排3000万元小城镇建设资金的基础上,从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小城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采取贴息的方式,吸引金融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域范围内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和维护。
(十三)落实政策,提高小城镇政府的建设积极性。各县(市、区)要视本级人民政府可用财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县(市、区)重点小城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范围,县城和县级市市区收取的费用,重点镇也可遵照执行。
(十四)推行特许经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在重点镇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步伐,按照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等规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建立信用体系,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建设小城镇。小城镇政府要尽快构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积极利用金融资本搞好小城镇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镇,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4)130)的规定,组建“城建投资公司”,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小城镇贷款规模,对小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前景好的产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逐步开展对驻镇居民购房、购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方面的信贷业务。
六、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建设用地和土地保护关系
(十六)完善建设用地制度,合理使用小城镇土地资源。小城镇建设要推行集约用地的方式,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区集中,严格限制“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分散建厂、零星发展,滥占耕地、浪费资源的发展企业方式;引导镇区居民住宅向小城镇居住小区集中,鼓励进镇农民购房和镇区居民集中建房,严格限制镇区居民发放宅基地分散建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集约使用土地。重点镇要对近期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增强城镇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发展经济的能力。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十七)搞好旧区改造,盘活用好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应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对撤并乡镇、迁村并点中有变化的小城镇,要及时调整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规划及时调整建设用地。加快对城镇旧区、空心村的改造,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措施挖掘空闲地、废弃地、荒芜地的潜力,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凡是采取上述方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散废弃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的,要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
(十八)统筹城乡发展,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一般乡镇要严格控制,对全国重点镇和省级重点镇要积极支持。对重点镇改造区和空心村,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确需占用耕地的,可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单列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七、培育发展小城镇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九)改善投资环境,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优势产业。小城镇是发展二、三产业的载体,小城镇建设滞后、功能欠缺,就制约了二、三产业的发展。反之,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小城镇发展提供就业岗位、集聚人口,为小城镇建设积累资金。各市、县、镇要根据当地的区位条件、资源特点、产业优势和发展前景,制定优惠政策,出台扶持措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到小城镇投资办企业,培育小城镇产业集群,发展小城镇优势产业,形成小城镇产业特色,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小城镇经济的主力军。
(二十)鼓励农民进镇创业,促进农村的劳动力转移。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破除一切限制农民进镇创业观念性、政策性、体制性的障碍,取消一切限制农民进镇创业的政策规定,支持小城镇企业吸收农民进镇就业,鼓励农民进镇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小城镇发展。一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二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培养和扶持农村人才的成长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充分结合。三要搞好农民工的适用技能培训,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技能要求,实行定向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四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到城镇就业的限制,简化农民工外出就业手续,对城和乡、当地和外地劳动力在就业时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五要依法维护进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小城镇保障体系,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十一)逐步建立社保体系,解除进镇农民后顾之忧。鼓励农民进镇创业,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必须解决进镇农民在基本生活中的后顾之忧。一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为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长远生计,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办法,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保资金,设置专户,封闭运行,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各级政府也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二要对到小城镇创业人员应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力度,扩大征缴的覆盖面,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进镇创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十二)逐步建立医保体系,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病有所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发展小城镇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保体系,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二十三)统筹城乡教育经费,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小城镇建设应优先考虑学校的合理布局,采取扩大规模、集中办学的方式,使高中向县城集中,初中向小城镇集中,既可优化教学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学质量,又可聚集人气、引导人口向小城镇集中、扩大小城镇的消费,促进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在收费方面要对农民工子女和市民子女一视同仁。
九、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小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十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小城镇,是党中央确定的大战略,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领导组要负责全省小城镇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推动小城镇建设。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相应机构,并在交通、通讯、办公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动本市的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小城镇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0)44号)的规定,一类乡镇设置城镇建设办公室,二类乡镇设置挂城镇建设办公室牌子的经济发展办公室,并在城镇建设办公室确定熟悉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2号)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领导组监督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