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鄂文函(2001)40号)收悉。考虑到省图书馆收费标准已执行10年,近年来各项费用支出增长较大,为支持省图书馆业务正常运转和发展,为读者提供良好服务,经研究,现将调整省图书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证收费
1、借阅证(含印制、条码、过塑、计算机建档、文献保护及借阅费用):15元/证;
2、临时阅览证:5元/证、月。
二、短期培训班收费按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图书馆在执行此收费标准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