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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脱钩,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提供体制和制度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使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实施范围。自治区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等。实施政企分开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是指上述各部门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四)基本目标。在今明两年内实现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在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名称等五个方面彻底脱钩,理顺脱钩企业的党务、人事、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关系;该下放属地管理的全部下放并移交完毕。

  二、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实施方法。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和特点,原则上实行分类处理:
  1.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属于大型、重要的骨干企业,以及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重点企业,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按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
  2.属地管理,下放各市。对不列入自治区直属企业范围且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人事、财务、资产、党务等关系一律下放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下放企业的改革重组工作,由所在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属于撤销、关闭破产企业的处置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和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从2001年起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在2004年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以及处于停业、歇业状态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作撤销、关闭破产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二)工作步骤。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工作分两年进行。
  2004年实施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政企分开,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自治区各党政机关于2004年6月底以前,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0]20号)的有关要求,对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组织全面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具体的政企分开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国资委。实施方案要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一是企业与本部门政企分开后应交由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各部门要列出企业名单,同时提出具体的移交意见;二是建议移交属地管理的,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移交意见;三是属于资不抵债、严重亏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挂靠的企业,要提出实行撤销、关闭破产和解除挂靠关系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阶段:审批和实施阶段。2004年年底前,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逐个查验资产负债情况和盈亏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并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各部门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即行脱钩。在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分别进行处理。
  2005年实施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工作。方法和步骤同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生产型、经营型企业政企分开的组织实施。在政企分开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下放属地管理的企业,各有关市要按要求做好接收工作,保证属地管理的实施。凡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政企分开工作任务,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市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为政企分开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要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由自治区、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今后政府其他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三)加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自治区安排政企分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和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经费的缺口部分,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在政企分开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关闭破产费用、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属划转、社会保障、资产审计等问题,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负责拟订上述方案和配套政策的各相关部门,于2004年6月底前分别将方案和配套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政企分开工作中,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准隐匿、转移或未经批准,擅自决定转让、出卖企业资产、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和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和借各种名义进行公费旅游、公款吃喝;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拔干部和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下放属地管理企业的接收工作,同时,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和所管理的企业政企分开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快推进本市的政企分开工作。
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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