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厦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1号)转发给你们。上述议定书文本省局已于2002年8月27日以闽地税办[2002]9号文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