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及专家的医疗照顾问题,曾于1978年作过规定,1981、1982年两次扩大了医疗照顾范围。根据几年的变化情况和当前北京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范围
门诊照顾对象:
1.现任的正副司局长及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2.高教、科研、工程技术、编辑、图博、农业、翻译工资六级以上的专家;新闻、文艺、卫生工资七级以上的专家;体育工资二级以上的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相当工程技术工资六级以上的其他高级专家。
上述两项以中央规定的干部审批单位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专家。
4.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上述两项以国家科委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住院照顾对象:
现任的副部长及副部级待遇的干部。以中央有关部门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二、干部医疗证由工资发放单位统一办理,经卫生部审核名单后,直接到指定医院领取。干部疗养手续和医疗费报销,执行公费医疗部门统一规定。
三、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的合同医院,如合同医院确有困难,由卫生部商有关方面另行安排。医院干部病床首先保证住院照顾对象,门诊照顾对象需住院时所在医院根据病床情况酌情安排。传染病、精神病住院应转专科医院。
四、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范围暂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