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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6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企业招标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省农垦管理局:
  今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安排我省优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1100万亩,补贴资金1.1亿元。为了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优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农办农〔2006〕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安徽省2006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企业招标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皖农农〔2006〕112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安徽省2006年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供种企业招标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顺利进行,补贴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优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农办财〔200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就项目区招标确定供种企业和做好供种工作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审定、适宜在我省推广种植、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专用品种。各项目县按照安徽省优质小麦品质区划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选定3-5主导品种,进行推广种植。淮北地区以优质强筋品种为主,适当搭配优质中筋品种;江淮地区以优质弱筋品种为主,适当搭配优质中筋品种。

    第三条   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成立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全省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企业招标和供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承担示范任务的市农委、财政局也应成立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和供种企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市农委为招标人,农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招投标工作由各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评标委员会由市、县农业、财政行政管理领导和种子、农技、植保等技术推广部门和科研教学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确定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第四条   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为单位,面向全省供种企业进行采购。对非授权保护的品种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每个品种参与投标的供种企业数不得少于3个。对授权保护的品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严格招标条件。招标前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严密的招标方案和详细的评标细则。从企业资质条件、生产经营规模、近几年经营优质小麦种子的业务情况、种子加工设施和检测设备、技术力量、知识产权、种子生产经营及技术服务能力、企业信誉尤其是当年种子基地规模与生产种子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7人以上单数,要有项目示范县的代表参加。其中农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参照标底,逐项评判打分。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严格审查投标供种企业的资质和条件。种子经营与管理没有分设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全省具备粮食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投标供种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具备生产经营小麦种子的资质,其种子生产规模、加工设备、检验仪器、贮藏保管设施、技术人员、营业场所等符合《种子法》及有关规定。
  3、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三年无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和品种侵权行为。
  4、种源有保证。投标企业应建有相应规模的种子良繁基地,并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农场建立良繁基地的种源以及包衣种子,在投标评分时可适当加分。
  5、有实施统一供种和良种良法配套推广服务的能力。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投标企业在一县(市、区)投标的供种数量(公斤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数(人民币元数)。

    第九条   各招标人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市招标公告报省农委农业局,由省农委统一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各市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时接收供种企业投标文件。7月20日上午9:00,各市统一开标,合理确定中标供种企业,并报省农委备案。

    第十条   中标企业的供种价格,必须明显低于当时当地同等优质小麦种子的市场价格,扣除补贴后农民购种的优惠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时当地出售商品小麦的价格,切实防止借小麦良种补贴之机哄抬种子价格。各地最终确定的种子价格,一般品种不得超过2.40元/公斤,享有保护权的新品种不得超过2.60元/公斤。

    第十一条   各项目示范县要及时与中标供种企业签订具体的供种合同。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数量、质量、中标价格、供种价格、供种时间、供种方式、供种地点、技术服务等内容,中标人必须按标的总额3%向项目县财政局提交履约保证金。县农委要及时向供种企业提供供种清册,供种企业依照合同要求和供种清册,将种子按时、保质、保量送到指定地点,确保供种到位。严禁中标供种企业在供种过程中转包或分包供种任务,一经发现,要严查重罚。

    第十二条   供种企业要对供种质量负责。供种企业应邀请县农委和种子管理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按照每2.5万公斤抽取一个样品,对发芽率、净度、水份进行室内检验,并做好留样封存,对纯度进行田间种植鉴定。检验合格后方能供种。

    第十三条   良种补贴种子实行规范化包装,供种企业种子包装要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进行标注,包装内要有适合供种地区应用的栽培技术要点。同时包装上要加印"××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区专用品种"字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项目示范区供种时,农户或农户代表应在统一印制的种子供应清册上签名并按指印,供种企业应随时开具购种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县与中标供种企业签订供种合同后,财政部门分两次把补贴资金按时下拨供种企业。第一次在供种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数量,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给中标的供种企业;第二次在播种结束后,由县农业部门验收落实面积,核对供种清册,确定完成项目面积任务和合同规定供种数量后,供种企业凭供种合同、供种清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供种发票存根,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局结算项目补贴资金余额。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县有良种补贴推广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户有供种(订单)卡的要求,建立良种补贴明细档案。村级供种清册按省制定的统一样式,由供种单位印制,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帐。各项目县要将项目实施农户的种植面积、供种数量等相关资料制成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七条   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要将承担良种推广补贴的农户名单在自然村张榜公布、公示一周以上,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品种名称、供种价格、补贴金额等。为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省农委、省财政厅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省农委电话号码:0551-2640460,省财政厅电话号码:0551-5100257。各市、县也要设立相应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良种招标和供种实施全程监督和指导,随时调阅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材料、有关合同、质量检验报告、农户供种清册、资金拨付凭证等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项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各市、县农业部门对不能按照合同履约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供种企业,要及时上报,视情节轻重和给项目实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种子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出现的供种问题,当地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确保种子供应,确保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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