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积极探索并加快健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仍是当前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按时完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目标
建立健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应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全面贯彻“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有效促进行政许可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把握《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方法
《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是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结合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二是要以梳理行政许可依据、分解行政许可职责、确定行政许可责任为基础,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岗位、职责、程序、标准;三是坚持先易后难,认真总结提炼已经成功运行的制度,同时针对市场主体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探索宜于推行的制度,分期分批制定,逐步加以完善。四是根据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分别办理的现行运作机制,区分行政许可的不同特性,分类制定通用性规则或特别规则。
三、突出《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
探索和健全《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重点,不是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再作何程度的细化,而是重点将《
行政许可法》改革和创新确立的制度,落实到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当前应当重点探索和健全的是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管理制度;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书面审查、一次性告知、期限控制制度;听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特许事项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授予制度;规范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的制度。尤其在巩固和提高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效率和质量的过程中,如何按照“能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要求,形成能够快捷处理冲突、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到位的制度。
四、增强《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制度。一是确定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责任机构。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由该部门设立的窗口负责;尚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由实施机关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法定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责、辅责部门及办理流程、期限和责任。二是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本。三是提高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效率,健全有关“当场更正”、“一次性告知”、“说明解释”制度。四是及时、完整地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五是明确有关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的事项、范围、载体、内容、时限、责任。
(二)公示、公开制度。一是相对固定行政许可公示的载体。二是公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受理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三是公开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首先告知利害关系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四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受理查阅的责任机构及查阅程序。五是公开注销的行政许可,包括有效期满未延续、法定资格丧失、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以及依法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等情形。
(三)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一是规范本机关网站操作程序。二是明确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三是明确获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人向哪一个、哪一级、哪个地方的机构申请等。四是明确网上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的程序。五是明确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办法。
(四)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一是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在本机关的运转流程、审查人员职责、审查期限和决定、转送、呈报程序等。二是规范审查方式。对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事项、必须经集体会商或经两个以上机关联审的事项,均应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规范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办毕;公开承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按承诺期限办理,同时明确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批准手续和告知方式等。四是规范听取意见的事项和方式,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应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标准、告知途径、意见收集与反馈方式。
(五)行政许可收费管理制度。一是公开收费名称、依据、标准。二是明确行政许可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三是明确费用收取机构、解交程序,逐步实行“一个窗口扎口管理制”。四是规范行政许可费用减免条件、减免程序。
(六)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一是明确听证范围。法定听证事项严格依法举行听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逐步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公开听证事项、实施机关和听证时间、地点。三是确定听证参与人、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权利。四是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产生方式、回避情形。五是分别明确法定听证、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的程序性规范。
(七)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的,要确定适用范围、规范具体程序、明确法定附加规定。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必须明确考试依据、公开考试事项、公布考试结果及复查程序等。三是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必须确定考核事项、规范考核方式、公布考核结果及异议处理等。四是检验、检测、检疫,必须确定适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名录;公开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公告实施机构的名称、资质、委托范围;告知检测期限、检测方式、结果审查、异议处理等。
(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一是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是规范委托合同内容;三是公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及期限;四是明确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九)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和具体工作机构。二是明确监督检查的关键内容和关键环节。三是规定简便易行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监督程序;四是界定违法行为机关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无论是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独立办理的事项,都要在明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可供直观判断是非的责任体系。
(十)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依法明确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检验等;三是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四是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禁限性要求;五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包括公开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依法编制责任体系;二是规范责任责任追究机构、责任追究启动、责任追究决定程序等;三是规定异议提出方式、受理机关等。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