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驾驶员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塔城地区《关于驾驶员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塔地计传[2003]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驾驶员年度审验体检收费标准仍执行自治区计委、卫生厅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件规定,即每人10元,体检内容为:内(外)科、五官、眼科等一般性检查。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78号)精神,对初次审领驾驶证的人员的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8)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