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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长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吉政文(199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市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总体目标可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具体;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申报手续完备。《方案》提出抓好以“六个一批”为重点的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劳动力市场网络等内容有新意、有力度。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长春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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