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及生物实验研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的生物资源,保证我市生物实验研究的安全,防止SARS等传染性疾病再次爆发,根据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及生物实验研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与烈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工作,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SARS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等相关研究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经批准已经开展相关研究的单位要严格进行自查,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科研安全责任制并确保将责任分解到个人。已获准开展活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利用活病毒进行研究的实验室数量,控制使用活病毒的时间和次数,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二、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生物安全培训的,不得从事相关研究,不得接触相关病毒毒株和标本。
三、凡进行病原微生物和人类遗传资源类的实验或研究,必须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中进行,特别是涉及 SARS病毒的研究项目,都必须在通过验收的P3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内进行,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是我市科学研究的公共技术平台,凡拥有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全市有关单位的相关科研和医疗检测提供服务。
五、加强对SARS病毒毒株和人体标本的管理。SARS病毒样本的保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毒毒种、样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不具备SARS病毒样本保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病毒样本上交专门保存机构或在有效监督下予以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SARS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毒种和人体样品;不准未经批准将样品携带出境。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