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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将《西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日

西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西宁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西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面向基层就业,锻炼成才。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市场导向,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与自主创业
  (三)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推进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选派、考录、招聘、支援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和社区就业。

  (四)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农村、进社区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三农”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通过选派、选聘等形式,安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五)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要把企业发展战略与人才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改善职工队伍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需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社会保障等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自主择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就业政策和保障措施
  (七)从 2006年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每年应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个村和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使用工作,将他们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市、区(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到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按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解决。

  (八)实行各级党政机关接收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从事实践锻炼工作包干责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每年向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下达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名额,由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推荐落实这些毕业生实践锻炼的单位及岗位。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毕业生实践锻炼时间为 1年,从事实践锻炼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期满后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也可实行占编聘用,未被安置的,市场自主择业。

  (九)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 2006年起,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报考者当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今后每年在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职位总数中划出部分职位,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调。对已考录到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今后在选拔科级以上党政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十)到基层从事服务的志愿者和去农村、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工作 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对报考本省研究生的,在考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服务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同意接收,本人自愿继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聘用到原服务单位工作。志愿者就业后,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一)加强编制管理的调控功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从 2006年起连续四年市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事业周转编制,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考聘暂行办法,招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周转编制由市编办在全市事业编制数额内统一调剂、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十二)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生活贫困的毕业生。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由人事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四)疏通非公有制单位与国有单位的人才流动渠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时,不受所有制和身份限制,需跨地区交流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流动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在报考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公务员职位时,其在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认定。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从 2006年开始,由市人事部门负责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毕业生为见习单位提供服务。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优先选择安置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每安置1名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见习单位1000元。未予安置的,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十六)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活动,为乡镇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我市要在积极配合实施好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全省计划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本地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项目。从 2006年起,我市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青年工作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为2年。服务期生活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服务区(县)财政参照国家有关补贴标准列支。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可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十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整合财政资源,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资金。市级财政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资金的转移支付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创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贴息;资助大学生基层服务志愿者地方项目;见习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补助;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补助;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的补贴等。创业、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依据人事部门审核批件,按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行情况划拨。

  (十八)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 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一年的,经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接收单位一次性1000元资助。

  (十九)对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待遇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对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不具备,但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的,可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政策。依据(青办发 [2005]38号)文件精神,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以上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实行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办法。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由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区的,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四、转变作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工作
  (二十二)拓宽市、区(县)人才交流机构的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市、县(区)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农村、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要加强与职业介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二十三)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政府和人事、劳动社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交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对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解聘,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拖欠、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责任,强化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
  (二十四)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强与教育、劳动社保、财政、卫生、农牧、公安、科技、工商、税务、编制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各尽其责,共同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的宣传。大力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办好事、办实事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表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宣传教育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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