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总局曾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以(87)财税外字第047号文通知你局,现据有些地区反映,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的兔毛直接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其在销售后缴纳工商统一税。而外贸公司在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兔毛时,要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外贸公司的负担,需要适当加以调整。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兔毛,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兔毛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应当由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兔毛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可退还企业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缴纳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