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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我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意见报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00元,其他学校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实行公寓化(主要是指房间带卫生间)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为200元,其他学校城市70元、农村50元。以上均含水电费。 
  (三)借读费 
  凡是跨省、跨地区、跨区县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因其他原因需在我市异地借读的初中生和小学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各学校不允许招收择校生和跨片生。 
  (四)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按定价收费,作业本按成本价收费。 
  2、班费:每生每学期,小学15元,中学(不分初、高中)25元。 
  3、取暖费:集中供暖的学校(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年60元,其中在学校住宿的每生每学年120元;火炉取暖的学校,每生每学年15元。有供暖设施但未向学生提供供暖服务的,不得收取取暖费。 
  4、自行车看管费: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10元,无专人看管自行车的学校不得收取,不得向无自行车的学生收取。 
  (六)高中毕业会考费、中考费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含社会青年和补考学生)。中考招生报名费每生7元,考务费每生每门课3元,按规定需加试体育的每生加收5元,加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的每生每门加收4元。 
  (七)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淄价字[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逐校由物价部门审批。 
  以上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标准均为我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 
  二、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 
  为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收费标准调整后对缴纳学杂费困难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认真落实学杂费减免规定。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三、加强收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各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中小学收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省纪委、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对乱收费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县、各部门执行。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委员会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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