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渝办发(2003)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市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3)42号)中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全面启动新一届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为了适应新一轮执法人员培训后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年审,借鉴有关省、直辖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经验,经市政府同意,本届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执法证件。现将申领、换发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的条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新一轮资格培训的通知》(渝办发(2003)90号)的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
二、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的程序
(一)通过本次执法培训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将执法资格证交所在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附上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谁培训谁发证的原则,一次性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新执法证件。
(二)换发执法证件的程序。原已取得执法资格并在本次培训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合格证》和原执法证件交所在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附上《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谁培训谁发证的原则,一次性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换发新执法证件。
三、申领或换发执法证件的期限。各级行政机关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原执法证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失效。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为新、旧执法证件同时使用的过渡期。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2004年12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有效方式,对待有新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情况进行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非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执法,严禁任何人员持无效证件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