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七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0]18号)精神,经研究,就我市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零售价格
我市成品油中准零售价格仍执行省规定的二价区标准,即:标准品90号无铅汽油由每吨3495元(折每升2.59元)调整为每吨3695元(折每升2.73元),0号柴油由每吨2905元(折每升2.47元)调整为每吨3085元(折每升2.62元);成品油浮动零售价在中准价格基础上统一上浮5%;汽、柴油非标准品的零售价格按国家计委确定的品质比率计算,调整后的汽油品质比率见附表一,柴油的品质比率仍按常价管[1998]第181号、常价管[1999]第86号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见附表二。
二、关于批发价格和批零划分办法
成品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计算。汽、柴油批零差率和批零划分办法仍按常价管[1999]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石油经营企业推广销售的高清洁剂汽、柴油在调整后的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0.03元的差价,不加高清洁剂的汽、柴油不得加价。
四、根据苏价工[2000]214号通知,对调价前已售未提油品,仍按原价付货,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追补价差或折扣数量。
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品油调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强成品油资源的组织和调运,特别要保证柴油的供应,确保农业和排涝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用油需要。同时要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惜售、囤积、利用调价之机牟利,严格执行石油价格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测算油价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妥善处理好连锁反应;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密切注意社会动向,将市场价格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以上通知自2000年7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一:汽油品质比率表
附件二:常州市成品油零售价格表
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表一:
汽油品质比率表品 名 品质比率(%)
90#无铅汽油 10093#无铅汽油 10695#无铅汽油 10997#无铅汽油 112
附表二:
常州市成品油零售价格表品 名 中 准 价 加5% 浮 动价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90#无铅汽油36952.7338802.87
93#无铅汽油39172.8941133.03
95#无铅汽油40282.9842293.13
97#无铅汽油41383.0643453.21
0#柴油30852.6232392.75
—10#柴油32702.7834342.92
注:
1、表列价格自2000年7月14日起执行。
2、各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突破表列浮动价。
3、成品油批发价格=零售价格×(1-批零差率)。批零差率为:送货5.5%,自提6%。
4、批发起点
市区:汽油2吨, 柴油1.5吨;
辖市:汽油1.5吨,柴油1吨;
乡及以下:汽油2大桶,柴油2大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