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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清理工作负责人。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并将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县级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省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汇总本地、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并写出清理工作总结,连同《清理情况表》(见附件)一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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