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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睢宁县物价局、江宁区物价局:
  睢宁县物价局《关于请求明确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请示》、原江宁县物价局《关于农村行政村农副加工用电执行何类价格的请示》(江宁价字(2001)0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中明确的15个需扶贫的县,其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仍享受优惠电价政策,即按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类电价执行。
  二、关于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价格:凡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饲料等用电,其电价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特此复函。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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