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和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对上述4类企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对各级国税部门查补入库的税款是否享受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
(四)是否有其他方面的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等。?
二、检查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7—1999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要求?
(一)本次税收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企业所在地市、地、县稽查局具体实施。?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查补的税款都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被认定为偷税的,必须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必须报省局批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份进行检查,对票、货、款不一致、超经营范围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销货款大量挂往来帐的,均应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及时外调、协查。对属本省范围内的协查,各市、地可直接进行;涉及省外的,可报省局统一发函协查。?
(四)此次检查过的企业,除举报检查和上级复查外,各地今年内不要再安排日常或专项检查。对有的年度已稽查过的,该年度是否检查,由各市地局自定。?
(五)检查于3月10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4月30日前将《税收专项稽查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上报省局稽查局(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