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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住(略)。

被告肖某某(系被告易某某之妻),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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