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住(略)。
被告肖某某(系被告易某某之妻),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石狮市七星化工贸易某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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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森